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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園區建設标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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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态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标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号,下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内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背景是什麼?

化工園區是化工行業發展的重要載體,在促進安全統一監管、環境集中治理、上下遊協同發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已成為化工行業的主要發展陣地。目前,我國化工園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還存在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專業監管能力不足等問題,安全環境風險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導化工園區規範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标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為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了《辦法》,旨在指導各地規範園區建設和實施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産和綠色發展水平。

二、《辦法》編制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辦法》編制主要考慮三點:一是充分與現有政策标準銜接。《辦法》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綜合評價導則等标準規範相銜接,參考相關省份已出台的認定辦法,圍繞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目标,為各省份制定認定管理辦法提供依據。二是統籌兼顧不同化工園區特點。《辦法》綜合考慮我國化工園區數量衆多,地理位置、主導産業各不相同等特點,在确保安全環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制定了差異化政策。如,考慮到北方冬季氣溫較低,廢水明管輸送運行成本高、管線凍裂風險大,我們要求廢水排放采用“專管或明管輸送”。三是嚴守安全環保底線。《辦法》面向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清潔生産、應急保障等需求,分别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實施細則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

三、《辦法》編制依據和主要内容是什麼?

《辦法》主要依據《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号)、《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GB/T 39217-2020)、《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 第1部分:總綱》(T/CPCIF 0054.1-2020)等标準規範制定。

《辦法》共有5個章節、26條。第一章 總則 3條,提出《辦法》制定的依據、管理權屬及化工園區的定義。第二章 建設标準 12條,分别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标要求,是各省份制定管理細則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園區認定 3條,明确了化工園區認定機構、認定程序。第四章 園區管理 5條,明确地方、有關部門職責,對認定化工園區動态管理、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處置、新設立化工園區管理,以及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企業數量、安全環保情況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五章 附則 3條,明确對地方的工作要求以及文件實施時間。

四、化工園區類型有哪些?

《辦法》提出的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産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确、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域。主要包括兩類:一是批準設立的專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二是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或其他工業園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可采取“飛地”“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

五、如何依據《辦法》開展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辦法》對化工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各省份制定實施細則及開展認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按照不低于《辦法》建設标準要求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本地區化工園區建設标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認定評分标準,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認定,并定期組織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自評和複核。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管理工作。對于已出台實施細則并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的省份,要按照《辦法》對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複核,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六、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如何處置?

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可根據本地區實施細則,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采取以下2種方式進行處置。一是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隐患。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關閉。二是依法依規予以關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妥善處置園區内既有化工企業,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隐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件。

七、對新設立化工園區如何管理?

考慮到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配套設施尚未建成,不具備通過化工園區認定的條件;若待配套設施建成後再引進項目,又将導緻化工園區建設周期長、大型化工項目不能及時開工等。為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辦法》對新設立化工園區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要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項目必須是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規劃的,并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三是園區内化工項目投産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按《辦法》要求通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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