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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九條措施嚴禁安全執法“一刀切”行為
2020/08/16

  近日,山東省應急廳發布九條措施,嚴禁"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安全執法"一刀切"行為。

一、建立完善應急管理權責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職能調整變化,持續加強全省應急管理系統權責清單動态管理,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二、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全面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

三、全面推行"雙随機、一公開"監管。除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重點行業領域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管外,對一般行業企業實行"雙随機、一公開"監管,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向社會公開抽查事項和檢查結果,杜絕随意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部門聯合"雙随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形成部門監管合力,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

四、建立安全生産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重點行業企業,按風險程度、隸屬關系等進行分級分類監管,并建立重點監管對象工作清單。研究出台安全生産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産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五、統一規範自由裁量标準。推行服務式執法,對企業特别是外商投資企業、民營企業經營中的非主觀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并指導和幫助企業糾錯改錯。制定出台全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産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納入清單管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六、嚴格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嚴格執法檢查,規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做法。對構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責令停産整改的,整改單位依法完成整改的,不得以停産整改期限未滿為由拒絕企業恢複生産經營活動。

七、慎重采用強制措施。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納入重大執法決定内容進行法制審核。案情重大的,須經廳(局)黨委(組)集體讨論決定。對依法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則上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八、推進限制性政策制定的科學化合理化。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和自然災害風險較重行業,出台限制性政策措施時,應嚴格落實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認真組織論證并充分征求企業意見,由廳(局)黨委(組)集體讨論決定。政策出台後,應根據企業實際分類實施,避免執行中的簡單化和"一刀切"。

九、原則上不得實行停産停業"一刀切"。重大活動期間,除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特别部署要求外,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停工停産。生産安全事故發生後,原則上不得采用"一家企業發生事故、同類其他企業停産整改"簡單化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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