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News
湖北省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細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工作細則:
一、明确建設項目安全責任
(一)項目建設單位職責
1.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生産工作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選擇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建設施工,認真制定和審查試生産(使用)方案,檢查确認試生産(使用)條件,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與安全評價和設計單位确定安全條件評價、設計範圍,不得拆分。應向安全條件評價單位、設計單位詳實提供建設項目選址、周邊環境、工藝技術來源、工藝技術流程和說明、主要裝置(設備)和設施、配套和輔助工程(設施)等資料,組織技術力量全過程參與安全條件評價、安全設施設計、HAZOP分析、安全儀表定級分析、“多米諾”效應分析,審核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3.建設項目涉及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的,應當按要求開展精細化工反應風險評估,并将評估報告提供給安全條件評價機構和設計單位。
4.建設項目涉及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工藝(含新産品、新設備、新配方),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産。
5.建設項目涉及危險化學品(含原料、中間産品)的中試、擴大性試驗裝置,省外引入的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等危險工藝,以及國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産工藝,應當通過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安全可靠性論證應作為安全條件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的重要依據,并作為安全條件審查申請的附件資料。
6.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項目變更管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及其重要附件等發生變化的,應開展風險評估、制定變更方案、履行變更手續。
7.建設單位應依據《管理辦法》,向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安全條件評價和竣工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評價機構。
8.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要求,将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環保設施的項目納入安全審查範疇,已建成項目要開展安全風險評估。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職責
9.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對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全面負責。設計單位應建立安全設施設計責任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要求開展安全設施設計,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安監總廳管三〔2013〕39号)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終身負責。
10.同一建設項目應采用同一設計标準規範。新建精細化工項目應當執行《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标準》(GB51283-2020),初步設計前必須完成反應風險評估,對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等危險工藝,必須開展危險與可操作分析,并優先設計使用微通道反應器等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國家标準沒有明确要求的,參照執行《國家安監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
11.設計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條件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與建議、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與措施、省外引入涉及硝化等危險工藝以及國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結論與建議,并列表逐一說明采納應用情況及未采納的理由。
12.新(擴)建建設項目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度危險性廠房(含裝置或車間)以及倉庫内,不得設計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生産廠房(裝置區内)不得設置外操室、休息室。
(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機構職責
13.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14.安全評價機構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要求,規範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真實反映建設項目存在的安全風險,提出針對性的安全對策與建議,明确評價結論,并對評價報告的安全對策與建議以及評價結論負責。
15.安全評價機構應切實加強安全評價質量體系管控,對建設項目選址、周邊環境、與已建裝置設施的位置關系、依托的配套和輔助工程(設施)的安全條件等進行現場核查,做到不漏評,不少評。
16.安全評價機構應選擇符合規定的方法,計算企業及其生産裝置和設施安全防護距離。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和存儲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規定和相關标準規範、規定的要求。
17.安全評價機構應對建設項目拟采用的生産工藝、裝置、設備設施、自動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進行評價,對工藝技術來源不明、工藝技術條件不清的,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安全評價報告必須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結論,不得帶有任何前置性條件。
18.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應對照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全面核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與設計的符合性、建設項目現場實際與專業施工圖的一緻性、自動控制系統與設計方案的一緻性。
19.安全評價機構應對建設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學曆、從業資質、專業能力等配置情況,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制定和執行情況,崗位人員“四知卡”(崗位風險辨識、崗位安全責任、崗位操作規程、崗位應急處置)制定和執行情況,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及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制定以及應急物資(器材)配備情況,試生産(使用)過程中的隐患和問題整改情況等,進行逐項核查。核查情況應在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中專題說明。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職責
20.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安裝、監理)資質,按照安全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二、規範建設項目自動化控制系統設置
21.新建高危化工(危險化學品)裝置必須從原料處理、反應工序、後處理、成品儲存及裝卸等生産環節全流程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最大限度減少生産作業場所操作人員。
2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應具備緊急停車功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項目應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範》(GB50770)等相關标準設置安全儀表系統。
2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應滿足《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号)要求,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必須具備緊急停車(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必須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其它構成三級或四級重大危險源的,應根據SIL等級評估結果設置相應的安全儀表系統。
24.新建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中央控制室應獨立設置,車間(裝置)控制室原則上應獨立設置。
25.安全條件評價機構應對建設項目自動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對策與建議,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标準規範和政策文件、安全條件評價報告提出的對策與建議要求設計自動化控制系統,竣工驗收評價機構應對自動化控制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嚴格審查把關,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三、加強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安全管理
26.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化學工業建設項目試車規範》(HG 20231-2014)的要求,在試生産(使用)前制定試生産(使用)方案,編制試生産(使用)條件檢查表,組織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試生産(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産(使用)條件逐項檢查确認,形成審查意見。
試生産(使用)方案不得委托第三方單位或機構編制。
27.設計、施工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參加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前的安全審查,設計單位應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數據,為安全試生産(使用)提供技術支持。
28.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不含汽車加油站),建設單位在對試生産(使用)方案組織審查後,應将試生産(使用)方案和審查意見報所在地應急管理局,并抄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急管理局。
29.所在地應急管理局或者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局應于試生産(使用)前,組織專家對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檢查,對試生産(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及特殊崗位操作人員,現場進行風險管控答辯。達不到要求的不得進行試生産(使用)。
30.試生産(使用)企業在試生産(使用)前,應當完成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健全全員崗位“四知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危險工藝崗位操作人員首次取證的,應現場實習滿2個月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試生産(使用)前安全檢查要則另行制定。
四、強化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程序
31.建設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與可行性研究階段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不得是同一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産(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32.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标準、行業标準進行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中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産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結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确、完整。
33.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結束前,應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評價單位、安全設施設計單位、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專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應急管理部門公告的化工(危險化學品)專家庫中選擇,包括具有化工工藝、化工設備、安全管理、儀表自動化和應急與消防等專業特長的專家,大型化工裝置各專業專家不得少于2人。
34.建設單位應向專家組提供《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複制件。
35.專家組應當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進行現場核查,提出發現的問題和隐患,出具審核意見并簽字,作出是否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明确結論,并對結論負責。
36.專家組審核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針對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情況經專家組簽字确認後,驗收合格。
37.建設項目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對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38.建設單位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将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建立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資料檔案,統一歸檔備查。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至少包括:
(1)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4)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方案及試生産情況報告;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前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對試生産(使用)方案、現場安全條件和相關人員風險管控答辯的審查結論及相關文件、影像資料;
(7)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8)專家組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意見及建設單位對專家組出具的審核意見整改完成情況彙總;
(9)其他應當歸檔的資料。
39.建設項目試生産(使用)期限屆滿未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繼續生産(使用)。
40.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依法應當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使用和經營許可的企業,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内提出申請;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提出變更申請。
41.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可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部門派員參加,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部門應按照新申請安全生産(使用、經營)許可證企業現場核查辦法規定一并進行,核查結果可直接作為頒證前的現場核查。
五、嚴格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42.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應當由相應的應急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安全審查。
43.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其内容和規模應當與由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一緻。同期建設的項目,不得将建設項目分拆後分别申請安全審查。
44.建設項目單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使用),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保證建設項目工藝技術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和從業人員學曆、資質及能力滿足安全生産需要。對其提交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45.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46.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管理辦法》分級負責。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1)國務院、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
(2)生産劇毒化學品或使用劇毒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3)新建、擴建投資規模10億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費用)以上且涉及大型化工裝置的;
(4)新建、擴建涉及生産光氣、氯氣等有毒化學品,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化學品(指《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中危險性類别為爆炸物的危險化學品)的和新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危險化工工藝的;
(5)省直管市區域内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6)省應急管理廳直接監管的企業的;
(7)跨設區市的;
(8)應急管理部委托的。
設區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内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并負責由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查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47.省應急管理廳、設區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應急管理局實施安全審查。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設區市應急管理局不得委托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實施:
(1)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3)省應急廳委托實施的。
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安全審查的市或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在受委托範圍内,以委托部門的名義組織實施安全審查,審查結果由委托部門負責。
48.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查權限和要求履行審查職責,從嚴把關。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對涉及生産《特别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中危險化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事前要書面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并提供總平面布置圖。
49.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應當指派2名工作人員,在應急管理部門公告的化工(危險化學品)專家庫中選擇與建設項目專業相關的5名以上專家(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以及工藝路線簡單的項目不少于3人)組成專家組,提前5日将審查材料送專家審查,應采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勘察,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專家應依法依規嚴格審查,客觀公正填寫審查要點(附件1,附件2)。
50.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專家組成員應與建設單位和承擔該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等單位無直接利益關系。建設單位所在地應急管理局、化工園區應派人參加專家審查會,但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局應當根據專家組審查意見,依法作出審查結論。
邀請參加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專家不得重複。
51.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所在地應急管理局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嚴肅查處。
六、嚴把建設項目安全準入關
52.化工園區外禁止新建化工項目,沿長江幹流岸線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裡範圍内禁止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成品油儲存、燃氣制造儲存、生物燃料乙醇等資源類項目、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加油(氣)站和為其它行業配套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除外)。化工園區内嚴禁建設與園區産業發展規劃無關的非化工項目。
53.對涉及生産光氣、氯氣、氰化鈉、氰化鉀、氰化氫等劇毒化學品,硝酸铵、氯酸鉀、氯酸鈉、硝基胍等爆炸性化學品,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原則上不得新建、擴建,确因産業鍊剛性需求新增的報省應急管理廳審批。
54.嚴禁審批涉及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市場準入清單(2020版)》中禁止準入類、限制類、淘汰類和《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的化工項目。
55.嚴格審查新建、擴建涉及間歇、半間歇法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反應和采用異地淘汰的化工工藝技術的化工項目。
56.嚴禁審批新建、擴建經安全風險評估确定為工藝危險度5級的精細化工項目,嚴格限制審批新建、擴建經安全風險評估确定為工藝危險度4級的精細化工項目。
57.新建、擴建、改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遊配套裝置,必須具備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58.對安全風險等級為A級的化工園區,原則上不得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對安全風險等級為B級的化工園區,原則上要限制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2022年底前仍未達到C級或D級的取消化工園區定位。
59.對安全風險等級為紅色的化工企業,原則上不得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對安全風險等級為橙色的化工企業,原則上限制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項目。
60.鼓勵發展屬于國家、省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産業、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或配套本省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所需,或園區、企業主産業鍊延鍊補鍊,或企業自身危險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建設項目。
七、強化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
61.各級應急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工作台賬。
62.對已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發現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局或者其上一級應急管理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各級應急管理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報上一級應急管理局。
63.各級應急管理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轄區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要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負責安全條件審查的應急管理局。
64.省外引入涉及硝化等危險工藝、國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産工藝的鑒别和安全可靠性論證由企業向省應急管理廳提出申請,申請論證(鑒别)企業應提交試驗報告或技術可行性報告、工藝技術說明、安全風險分析,以及工藝、技術、産品等方面的查新、專利、标準和危險化工工藝反應熱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文件、資料。省化學品安全協會對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65.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附件3),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可以适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也可參照簡化安全審查程序執行。
66.實施建設項目安全生産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内容和格式,執行《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67.湖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産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産但涉及重點工藝、溶媒提取等化學原料藥的醫藥企業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及其監督管理适用本工作細則。
68.本工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省安監局印發的《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鄂安監規〔2013〕2号)同時廢止,此前發布文件與本工作細則不一緻的以本工作細則為準。本工作細則施行後,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原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将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給依據本工作細則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
附件:1.湖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要點及專家意見
2.湖北省化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及專家意見
3.适用适當簡化安全審查程序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