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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化工醫藥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9/28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

現将《浙江省化工醫藥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9月22日


浙江省化工醫藥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為推動我省化工醫藥行業科技創新,規範化工醫藥試驗基地、試驗項目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規定

(一)本辦法适用于浙江省化工醫藥試驗基地及試驗項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實驗室研究和不涉及化學反應、危險化學品溶劑回收的試驗項目以及工業化生産項目。

(二)本辦法所稱化工醫藥小試是指化工、醫藥新産品、新工藝、新技術在實驗室探試基礎上,以完成産品的結構設計和概念設計為目的的科研試驗活動;化工醫藥中試是指在小試成功後、工業化生産前,為驗證工藝的可行性、穩定性、安全性和先進性,探索解決工業化規模生産關鍵技術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活動;化工醫藥工業化試驗是指針對大規模生産特點或工藝特别複雜的情形,為進一步探索工藝條件的穩定性,在中試的基礎上作進一步放大,以模拟工業化生産所進行的工藝、裝備等研究活動。

(三)本辦法所稱化工醫藥試驗基地(以下簡稱試驗基地)是指為開展化工、醫藥中試、工業化試驗項目提供場地和條件,進行一定規模驗證性生産的科研性生産組織場所。

(四)本辦法所稱化工醫藥試驗項目(以下簡稱:試驗項目”)是指為開展化工、醫藥中試或工業化試驗而建設的完整的工藝過程裝置,包括必要的建構築物、工藝操作單元、水電氣分配系統、自動控制和安全連鎖系統、環保治理等設施。

(五)試驗基地、試驗項目建設應當遵循符合産業發展需求、技術先進、風險可控、資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則。

二、試驗基地管理

(六)試驗基地原則上需在經認定的安全風險等級為一般風險或較低風險的化工園區内建設,符合化工園區發展規劃。各地按照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支持基礎設施條件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化工園區建設試驗基地。

(七)試驗基地應當由獨立法人單位實施建設、負責運行管理,并根據規模配備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八)試驗基地及試驗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按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報建審批手續。涉及建設永久性建構築物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消防審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手續。

(九)試驗基地内不得建設工業化生産項目和工業化生産裝置。

(十)試驗基地内生産廠房(場地)、儲存設施、公用水電氣設施、生産控制中心、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等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标準要求,且滿足基地内試驗項目需要。

三、試驗項目管理

(十一)試驗項目試驗的産品、技術應符合産業政策和國家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方向,鼓勵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卡脖子”産品技術的試驗研究。試驗裝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藝、裝備和禁用物料。

(十二)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控點内的化工、醫藥企業可在内部建設試驗項目。試驗裝置應在獨立區域單獨設置,不得與在役生産裝置在同一建構築物内,不同試驗裝置應處于獨立的防火分區内,并滿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三)試驗項目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試驗項目的全過程安全管理負第一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試驗基地和試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制訂試驗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制度、特種設備和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學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十四)項目的開發應嚴格遵循科研項目從小試到中試的程序,必要時進行工業化試驗。中試單位在中試項目實施前應做好該項目的小試研發技術總結報告。鼓勵試驗項目采用連續工藝、微量集成工藝等技術。

(十五)試驗基地、化工園區或化工重點監控點内的化工企業建設的試驗項目,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準(備案)等手續。

(十六)精細化工中試項目應當在安全評價之前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産裝置應完成有關産品生産工藝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應結合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涉及化學反應的精細化工試驗項目,應配備相關技術人員和設備,确保具備與試驗項目相匹配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能力。

(十七)試驗單位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并組織總圖、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對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論證。試驗項目實施前,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應保證完整,以備監管部門檢查。

(十八)試驗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由有資質單位開展包含初步(基礎)設計、施工圖(詳細)設計在内的完整設計;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試驗項目,應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十九)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試驗項目,應采用遠程控制技術和自動化技術,并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DCS控制室、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内。試驗裝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化工工藝裝置的上下遊配套裝置應采用自動化控制。

(二十)試驗裝置與在役生産系統、裝置相關聯的,須有緊急切斷、隔離等措施,确保在試驗裝置異常情況下,不影響關聯的在役裝置安全。

(二十一)試驗項目負責人和主管生産、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或安全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試驗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曆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試驗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曆;涉及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試驗項目應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十二)單位間合作開發的試驗項目,應當簽訂合作協議,明确安全生産責任單位及各方安全職責,經合作各方單位負責人簽字。

四、試驗項目運行

(二十三)試驗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試驗方案,并組織工藝、設備、電儀和安全等相關專家進行方案審查,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試驗過程必須嚴格按照試驗方案進行。試驗單位應加強工藝變更管理,嚴格落實變更審批流程。如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産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改變,試驗單位應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二十四)試驗項目實施前,試驗單位應當編制工藝技術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分析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崗位操作法和事故應急預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相關規程、操作法和預案要根據試驗過程産生的新變化及時修訂完善,經重新批準後實施。

(二十五)試驗裝置投入運行前,試驗單位應組織工藝、設備、電儀和安全等相關專家對生産條件進行檢查确認,并留有完整的記錄和檔案,不具備生産條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規定需要履行有關手續的,從其規定。

(二十六)試驗項目在運行前應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應急設施、設備和物資,建立完善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保障機制。

(二十七)試驗活動開展前,試驗單位必須組織參與試驗的所有人員進行專項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參加試驗的人員應當全面、準确掌握相關規程、操作法和預案,試驗過程中可能的危險有害因素、個體防護措施以及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二十八)試驗裝置首次投料直至穩定運行期間,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後果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确認安全後方可繼續試驗。

(二十九)試驗項目研究結束後,試驗單位在對試驗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編寫總結報告,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條件、生産流程、設備結構、放大效應、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質選擇、安全技術等情況。

(三十)試驗項目運行期滿、停止運行的,相關生産設施予以拆除或清空物料後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設備、設施資源進行改造開展新的試驗項目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落實相關要求。

(三十一)試驗單位應對試驗過程中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驗方案、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評審意見、試驗總結報告、相關規程預案、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報告、初步(基礎)設計、施工圖(詳細)設計等資料應保證完整,以備監管部門檢查。

五、監督管理

(三十二)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試驗基地和試驗項目的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隐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十三)試驗項目實施前,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工業化試驗項目、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中試試驗項目的安評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評審論證結果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單個試驗項目原則上自建成投入運行周期不超過2年,确需延長的,經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檢查确認後,可延續不超過1年。

(三十四)試驗裝置拟轉化為生産裝置的,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安全手續。産品(包括中間産品、副産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按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品種數量的,按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六、其他規定

(三十五)與本辦法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特種設備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按現行的法律法規、标準和規範執行。

(三十六)各設區市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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